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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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床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是成立的
3、甲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4、丙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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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王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转让合同有效;如果王董事长不是法定代表人,要看公司是否追认合同,你方有没有催告追认;如果王董事长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乙方需要举证。
2、中止履行理由成立,但是要提供证据。
3、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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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