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张某因业务急需一笔资金,但因为多次拖欠贷款未还而被信用社拒贷,于是找与之相熟的李某帮忙。
李某本人在镇信用社上班。凭借多年经验替张某想出一个办法。他让张某找相熟的王某借贷款证(目的是以王某的名义贷款),又托同村家底殷实有一定影响的刘某帮张某寻找担保人。
刘某利用其影响找到其同姓亲戚三人(下文简称三人),宣称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要求三人担任担保人。三人因对刘某充分信任而爽快地答应。随后三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李某事先准备的空白纸上签下自己姓名(纸上无任何内容)。
张某就以王某的名义,三人为保证人取得了贷款。
2010年6月,贷款期限已届但张某无法偿还,信用社多次催贷无果后,遂将王某和
三人为被告诉上法庭。并出示《农村信用社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为证据。
请问不知情的三人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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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三个保证人签字是真实的,也不存在《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三个保证人就应当依据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三人作为保证人不能以不了解其行为的后果对抗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王某追偿。至于王某区的贷款后交由张某使用,张某逾期不还,是另一个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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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积极应诉,详情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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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律师介入,调取证据或确定是否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并可进行追偿,如需帮助,可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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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