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我去厂里上班,但元旦前我工伤了.在医院里住了几个月我回去休息了,《所有的钱都是厂里出的》在家休息了6个月厂里还每月发我上海的基本工资960。可是就在2010年的6月厂里又叫我去上班,还说不去上班就去医院开病假单,没有病假单就以旷工处理.可是我去医院里又开不到病假单,因为我半年都没去开过,现在在去开不好开了(医生说的).上班我也不是不想去.是我的合同也快到了,我也怕去上班了.在厂里随便找个理由把我开了,我也没办法啊!还有就是我工伤都还没有鉴定呢!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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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尽快申请工伤鉴定,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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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话,合同到期后,你们的劳动关系应该顺延到你工伤治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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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自己去申请工伤,如果伤情严重,再去做个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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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劳动关系能否延续下去,取决于你工伤程度。7-10级之间的,劳动关系到期仍应终止。建议尽快做劳动能力鉴定,已明确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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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