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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怎样定性此类犯罪

刑事案件
2010-06-08 20:51: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定罪标准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其信誉。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如涉及政府机关发放的证照、政府机关批文、印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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