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西XX大学2010年应届毕业生,与2009年12月在校园招聘中与山X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应聘的是医药代表,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与2009年底到公司参加15天的培训。之后又于2010年2月22日被公司分到甘肃兰州实习,实习至3月底,感觉自己的性格与工作性质极为不符,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回公司总部办完辞职手续,经公司允许后回太原。我一直向公司追问违约金问题,公司却说研究方案没出来。前几天公司的研究方案出来了,问我们索要8157元违约金。但我们三方协议上写的是2000元,于是我追问,公司解释说是2000元违约金再加上相关费用,我已在追问,公司才告我相关费用包括:培训费用1242;四月份住宿费200;二月份与三月非生活费1658(实际上是我们工资);差旅费2979;交通费77.我向咨询下:1、三方协议上写的是2000,而公司非要8157,这合理吗?合法吗?2、像这种情况我该咋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