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时许二人均称睡不着觉,便到楼顶聊天。后来马对王说感觉冷,就在楼顶一会儿转圈、一会儿跑步,当马跑到楼顶北侧防护墙边时忽然仰脸向墙外倒去,当时约次日凌晨2时,后110、120均到达现场,马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女孩凌晨1点多上楼的,并且喝了点酒,死者年龄在20左右.
我们把房子阻给一个叫武的一个人了。当时租房子签字的也是武。
我们并不知道他们当职工宿舍,对于死者我们根本就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进我家的。并住在我家。
各位律师给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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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被告赵、莲赔偿死者马父母即原告段、斌共计5万元。
据介绍,原告段、斌系夫妻关系,死者马系二原告之女。马生前系高新区某饺子店的服务员,居住于该饺子店老板珂为其租赁的职工宿舍,即被告赵、莲的房屋。2009年9月25日,马与同事妮于18时下班,二人回到职工宿舍。22时许二人均称睡不着觉,便到楼顶聊天。后来马对妮说感觉冷,就在楼顶一会儿转圈、一会儿跑步,当马跑到楼顶北侧防护墙边时忽然仰脸向墙外倒去,当时约次日凌晨2时,后110、120均到达现场,马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应当预见到夜晚在楼顶转圈、跑步存在人身危险性,但其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马本人对其死亡应负主要责任。二被告将其建造的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相应的租金,二被告应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24米以下临空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但二被告建造的四层房屋楼顶围墙的高度仅为80cm,该高度不足以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二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二被告对马的死亡具有过错,二被告对马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二人应对死者马的父母给予相应的赔偿。综合考虑二原告及二被告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莲赔偿死者马父母即原告段、斌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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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内容是法院最后的判的赔偿。。
有很多内容跟上面不符。
晚上凌晨1点多2个女孩喝了酒在房顶转悠.10份天气又不热。
而且2个女孩年龄都在18岁以上。如果她真要想自杀,我们又有什么办法。
法院的判决有多迷糊的地方。
其中有一个女孩是在场的,他们有没有喝酒派出所肯定有当时的备案情况。
就是资料一直不让看。
如果我们要上述的话。从那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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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复杂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建议找律师进一步说明情况咨询,你可以随时与我交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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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看你一审的证据和思路,个人觉得5万元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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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