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双方当事人2004年10月20日(2004年11月1日前),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双方当事人都未签收法院的《调解书》。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1日实施前,这种《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2、请问您的解答,依据的是哪条法律规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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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的调解。对于刑事部分不适用。
2、在时间上,《规定》适用于“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
3、对刑事部分的处理,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没有撤诉,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调解或判决,以终结审判程序。在审判程序终结前,不存在“请求判决”“不受理”的问题。如果法院没有及时作出调解或判决是超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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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的解答!
那我还想请教,如果法院认为生效,不再进行判决。
1、我能请求法院进行判决吗?
2、请求判决,法院不受理,咋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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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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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未生效.因为法不溯及既往,另外除非你们达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调解协议,否则也不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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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未签收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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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调解书均未签字,法院会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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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未生效,应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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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