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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从2007年6月份起就受雇于(乙)在青田、丽水等地从事向(丙)公司承包的(没有相应资质)的娱乐场所室内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工作,工资每天100元,从2009年开始,(乙)以每天150元计算支付给(甲)。 2009年12月15日,(甲)由于在接受,(乙)的通知雇请完成指派的工作和结算工资而返回丽水市(名称为:****)的娱乐场所歌舞厅室内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工作,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甲)骑着二轮摩托车从永康市往丽水方向,途经330国道线缙云县五云镇谢山路段时不慎碰撞公路外路肩路灯电杆而致伤,经缙云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当天死亡。 缙云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对施锦伟死亡的时间、地点以及原因作出认定和证明。问题1、本案件甲与乙是否雇工雇主关系?如果是去结算工资可以认定也是雇佣关系吗?2、丙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其它责任?3、如果(甲)(乙)与丙公司有签订承包合同,并且(甲)(乙)都没有相应的资质,该合同有效吗?如果无效,丙公司要什么责任?;(甲)(乙)之间合伙成立吗?

交通事故
2010-06-07 16: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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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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