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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忙分析,谢谢!甲方:**房产公司 乙方:购房者 甲方所卖商品房为其小区2号楼2号营业房一间,双方商定最终价格为142000元。 该房已在银行作抵押,在告知乙方后,乙方仍愿意购买,征得银行同意后,甲、乙双方在售房当日即2002年6月3日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 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 1、乙方在签订当日付60000元(乙方已于当日支付此款)。 2、剩余房款82000元在2003年4月30日前付清。并约定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究违约利息,且逾期超过30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在该合同中,双方产权登记约定为: 房屋产权总登记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总登记中发生的税费;分户产权登记由甲方在2003年4月30日前提供相关手续,乙方自行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甲方给予协助。办理分户产权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乙方自理。 签售房合同当日,甲、乙双方针对办理产权证的事宜又作《购房补充协议》,与售房合同中,办理产权证的事项有所出入,主要事宜为: 1、乙方购甲方广厦小区2号楼2号营业房,甲方承诺于2003年4月30日前办理营业房产权证,如到时不能将产权证办给乙方,由甲方按售房价的2倍赔偿。 2、到期办理产权证乙方应交部份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处理,甲方协助办理产权证。 而于当日所签订的另一《房屋卖出价格表》中,所商议的主要事宜为: 1、房价最终价格为142000元成交。 2、乙方先交6万元,办产权后再交82000元。 3、甲方必须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给乙方办理产权证,如果未办理,双倍赔偿房价。由上三份当日所看出,双方约定产权证的办理较混乱。由于是现房销售,在甲、乙双方签订售房合同、乙方首付了60000元房款后,于2002年8月,甲方在按乙方要求对房屋装修完毕后,把此房交于乙方,乙方即入住开始营业。2003年3月,乙方一直未到房产公司交剩余房款及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房产公司多次向乙方发出催收剩余房款及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但乙方一直未给予理会,未到房产公司交清房款,也未向房产公司提交任何办理产权证的资料。2003年7月,甲方向银行方面付清该房款额。2003年7月,甲方以邮政快递方式向乙方传送催收款通知及索要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后邮政退回,退回理由为:对方拒收。2003年11月,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缴清剩余房款,并支付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请问,谁先违约?谁的责任大?我方为房产公司,该怎么来赢这场官司呢??

房产纠纷
2005-01-29 00:26:01
共有13位律师解答
  • 本案的关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充协议》和《房屋卖出价格表》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对付款时间和产权登记事宜进行了约定,为什么在《购房补充协议》中又作约定?当时双方签订此补充协议的真实意图是什么?《房屋卖出价格表》从字面上理解,它仅仅是一个房屋的销售价格表,为何在此表中又有关于付款方式及办理产权证的时间规定?等等这些问题建议楼主聘请律师当面深入分析,才可能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 各位律师好!
    我公司已于2003年10月起诉当地人民法院,但法院判决很让人失望,法院就以我方与购房者所签订《商品房卖出价格表》中:1、乙方先交6万元,办产权证后再交82000元;2、甲方必须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给乙方办理产权证,如未办理,双倍赔偿房价。法院以此作为主要证据最后认定,我方违约在前。要求对购房者赔偿4万元人民币。后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级中人法院。
    最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方违约在前,赔偿购房者10万元人民币,我方向省检察院提起上诉,省检察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退回重审。
  • 我想请问:
    在房产公司与购房者当天所签订的三份合同、协议中,产权证的办理问题不尽相同。在实际履行中,哪份最具法律效力呢?
    就算如第三份《房屋卖出价格表》中所述,为我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但购房者一直不予配合,经公司多次书面、口头通知仍不提供办证相关资料的情况下,造成我司违约,这应该怎么为我司辩护?
    谢谢!!
  • 各位律师,我文中所述的三份合同、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屋卖出价格表》),都是于当日所签,无法看出先后顺序,但《补充协议》现肯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所签。但至于《房屋卖出价格表》,按常理,买房或卖房肯定是先商定价格,再签订其它合同的。
    那么,我方可以辩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跟《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才是双方真实意思所在吗。
    谢谢!!
  • 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带齐有关资料当面向律师咨询,商量解决问题的方法!
  • 那是说我方还是有责任吗?
    我方在2003年4月前曾多次催促购房者资料,但是乙方置之不理,才促使我方违约的!
  • 及时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是依约解除合同.
  • 可以看出是购买方先违约,出售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三份内容相驳,以最后一份为准.
  • 我个人的观点是,从楼主叙述的情况看,本案中第一份商品房购买合同与《购房补充协议》、《房屋卖出价格表》有矛盾或有出入的地方,应该以《购房补充协议》、《房屋卖出价格表》为准,以为这是对先形成的商品房购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从《购房补充协议》看,
    甲方房产公司承诺于2003年4月30日前办理营业房产权证,从《房屋卖出价格表》来看,乙方即购房户先交6万元(已交纳),办产权后再交82000元。至2003年4月30日甲方房产公司未办理营业房产权证给乙方,我个人认为,房产公司违约在先!
    只是个人观点供参考,楼主拿着相关材料当面向律师咨询较妥,许多东西要凭借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才行!
  • 和楼上意见有点不一样,我认为虽然甲方有义务办理产权证,但是众所周知,没有乙方的配合,甲方自己肯定是办不了证的,所以我认为造成没有办证的原因在于乙方
  • 签订合同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预见签订合同以及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在本案中,“甲方房产公司承诺于2003年4月30日前办理营业房产权证”,“甲方房产公司必须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给乙方办理产权证”,“办产权后再交82000元”,办理房产证应该是房产公司2003年4月30日之前的合同义务,且从情理上来说,购买房屋的人不可能不愿意对自己购买的房屋不同意办理房产证的!且购房户不同意办理房产证不配合办理房产证,应该提供证据证据证实,而且该房现在房产证没有办理是一个无须证明的事实,楼主的叙述中已经明确说明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
  • 我认为只能从双方违约从而减轻甲方赔偿责任的角度进行抗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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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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