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是一名单位的职工,现在由于家中有刚做完脚踝骨折手术后的71岁老母亲,生活不能自理,又有糖尿病(伴并发症)、高血压,需家人照料,我与2010年5月27日休息单位批准的事假一个月,在休息事假前了解了相关的文件规定,本人要自负单位及企业的部分费用,愿意缴纳。
今天我要咨询的是,2010年6月4日我单位发放5月份的工资,单位同事帮我带领了,可后来又被单位领导无原因的要了回去,我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的劳资员、财务人员打电话问原因都说不知道,至今也没有人告诉我,请问律师她们这种做法属于什么行为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