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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间可以从事己烷类工作吗 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止从事的高危工作包括己烷吗

民事相关
2010-06-06 15: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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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是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全身拌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锻造等。女职工哺乳期禁止从事劳动的范围,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其目的是保证哺乳女职工有丰富的质量好的乳汁喂养婴儿,以防乳汁含毒,损害婴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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