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2010年晚上我与学校学弟学妹一起去连云港一家饭店吃饭,可是在饭吃到一半的时候我被凳子腿上的两个一寸长的钉子把两脚都扎伤了!事后饭店老板态度冷淡,也不出面处理,当晚只让他们在门口看车的大爷带我去医院看了下,可是晚上不能打针,要第二天打针,可是今天打针医院要出示发票,发票也给那个大爷拿了回去,打电话让他们送来,他们都以忙为借口对我的事不再过问!我说他们再不过问我就打消费者协会电话投诉他们,他们说随便我!律师我想知道对于这点我是否可以对这个问题要求饭店对我进行赔偿呢?谢谢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