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由于施工场地的原因已经5个月没有签成合同现在招标方通知不干了中标金额250万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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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至于赔偿的数额如果有约定的话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
如果需要帮助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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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业主的原因,则可以追究业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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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法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行政罚款等法律责任;
2、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不签约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的,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按该规定向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未做规定的,中标人可以招标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施工;也可以缔约过失为由要求招标人给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属于信赖利益——包括中标方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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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是邀请合格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标书”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同意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因此可以认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就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承诺”效力,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要约承诺的法律效力,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已经产生合同关系之权利义务。
二、从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来看,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就标志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双方均有义务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预约合同,促使正式合同的签订。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招标投标方式应属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双方根据招标项目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就是双方之间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即可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三、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即产生合同成立的效力,招投标的双方自然应当严格履行。如果一方悔标,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需要全面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落实到本案,对于给中标方造成的损失,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中标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下去,中标方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双倍返还尚不能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为投标、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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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合同索赔,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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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起诉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委托律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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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里有约定可按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要求对方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数额要根据你们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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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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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索要实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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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