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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是一所中学的职工,1978年参加工作,在82、3年工作期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期间先后多次发作,也经家属给予多次治疗,仍然间歇性发作。于1998年元旦突然发作,打伤家属后离家出走,后经家人多次寻找未果,于2008年想法院提交宣告死亡申请,法院经公告寻找后宣告死亡。在离家出走期间,校方因考虑到我家的实际困难,特让我母亲在校临时顶替至2004年,后在市教育系统的检查中让我母亲回家,同时也停发了我父亲的工资,但未说明原因,也没有说让办任何手续。现在宣告死亡的判决已经报到单位,单位也于2010年5月退发了养老保险金。但我想了解给我母亲应该有什么样的待遇,家属能得到丧葬费用吗?单位该不该给我父亲补发工资呢?是不是也能够按照正常死亡对待呢?有什么依据吗?谢谢

继承
2010-06-06 10: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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