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是发生在建国前的事情遗嘱继承,也就说1941年有祖谱注册,现继承人还在,但是烈士是1933年牺牲的,
但是根据政策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0]152号)
条例进行审批的,其中有一条:革命烈士褒恤工作细则(试行)民优字[1992]164第二十七条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中6.承认过继关系,必须系烈士生前或建国以前过继且有可靠证明者,由县、市民政局报请省民政厅优抚处批准。
:省民政厅不办证且答复:相隔8年继承,没有法律拟血制关系,不能持证.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