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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4日晚二楼住户找到我们说自己家的地板被泡,让我们别用厨房的用水,并且正在维修主管道,我们也就没再用过,后来,第二天早上,物业公司也找上们来让我们公同承担楼下住户的损失,并且疏通下水管道的费用也要我们共同承担,我家住在6楼。请问律师这样合理吗,我们已经交了物业费,这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10-06-06 05:22: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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