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0年前,我借了乙某10万元人民币,签下了一张10万的借条,在签名的时候我妻子也在借条上签下了名字,并用本人的一栋房子的正副两本房产证作为抵押(房产证共有一正两副共三本房产证),本人的房产证是我与我妻子两个人的名字所有,但本人因生意导致没钱还给乙某,乙某通过法院打官司,本人也在官司上输掉了,并签下法院所要我签的所有文件,但我妻子却一个名字都没有签到,而抵押给乙某的房子也给法院封了,事隔了10年,我觉得当时我的房子最少可以卖出20万,但乙某在没有经过拍卖的手续下可以入住我的房子,我觉得不对路,我就到房产局查,查明房子的房产所有人的名字还是我本人和我妻子的名字。
请问,这房产本人还可以通过法院打官司要回吗?而乙某在不通过拍卖的手续下能得到本人的房子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