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2月28日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一家私企上班,当时是讲好的 试用期是二个月,每个月是八百块钱一个月,可是最后拿手的工资 却没有这么多了,在2010年6月1日下午,公司领导谈话,说让我办理离职手续,当时觉得公司的客气也没有想继续呆在公司做了,就同意了,公司最后给我结算工资 1月份 是800 二月份是700多,三月份也是700多,四月份 五月份工资为1000元,在五个月的时间里,公司又没有提出签合同,又没有给我们缴纳任何的社保什么的,让我离开也没有提前通知我,我想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