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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请网络公司做一网站,网站上面使用了B公司的标志,还声称是B公司的代理商,工商局说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对A公司处罚人民币2万元以下,请问下,工商局的这种依据和处罚合理吗?

行政纠纷
2010-06-04 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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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A公司的行为并没有对商品作出虚假宣传,因此该处罚我认为不是合理的。
  • 你好!若工商局是认为违反第九条规定对你处罚是不正确的,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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