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单位(新华书店)在县府大街有一临街独院,大约3亩,是1984年通过政府批准购买,有1993年换发的土地证,土地使用性质为仓库;2009年3月,县政府搞县府大街改造,我单位的原临街二层小楼(一层营业,二层办公)按要求需翻建,但由于我单位经济状况不景气,筹集不到翻建楼房的钱,后来,政府多次下发催拆通知,无耐,我单位于2009年10月按政府要求,办齐了各种建设手续后,翻盖成6层临街楼,1-2层为营业用房,3-6层为办公和职工宿舍用房,院内的仓库未动。2010年1月份,县土地局以我单位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为由,先是告知,接着是处罚,又向法院要求执行!我想问,这块土地我们已使用了二十多年,一直是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职工宿舍共用,现在,土地部门说我们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对吗?怎么解决?!恳请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