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2009年初制定了科级管理人员的年终目标奖的文件,其中有这么一条“年末视全年生产经营情况,经厂办公会研究决定可对生产经营目标奖进行适当调整”,2010年1月兑现了我们科级人员130%的目标奖(以工资进银行的形式发放),3月份,有职工因收入低多要罢工相威胁闹事,公司就以2009年我们科级人员收入过高未由让我们交还了30%的目标奖,而且还不分给我们剩下的2009年工资余额(约44万),我想问:按文件制定我们得到130%目标奖是否符合法律,2009年的工资余额(44万)我们不能参与分配是否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