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我购买了一套转让性质的产权商铺,我们在办理产证过程中,交易中心要求我们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不予办证,我们只好缴纳了这笔费用,但本月出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性质的房产又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了,请问我缴纳的这笔费用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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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纳时有法律依据、收费标准的,应当予以交纳。另法律规定,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调整其生效后的行为,除非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规定可以适用以前的行为,否则对方是不会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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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交纳时,有收取法律依据、收费标准的,应当予以交纳。另法律规定,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调整其生效后的行为,除非该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规定可以适用以前的行为,否则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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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来讲不可以要求退还。你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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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追溯到此前已经完成的法律行为。因此看来这笔费用不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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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