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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0年3月6日进东莞市某电子厂做普工,后来由于感到那里的工作环境对我身体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进那厂后,每天睡觉起来时,感觉喉咙有异物,很难受),后来我就于2010年6月2日去跟厂方急辞工。厂方要求在上个月(5月,也就时我进厂第三个月)扣除我半个月(15天)的培训费(厂方要求是要工作满6个月才可以辞工,未满6个月的扣半个月(15天)工资。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什么培训,关于培训厂方说法是:我们刚上班是班长教我们如何操作机台),加7天急辞工费用,共22天工资。最后无奈我也得同意辞工。 1.这个所谓的培训费是否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我是否可以叫厂方补回我的工资? 2.急辞工扣七天工资也是否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我是否可以叫厂方补回我的工资?

合同纠纷
2010-06-05 11: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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