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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和朋友大家下午好!我于2004年11.13日到东莞一家工厂工作,当时经理说第一个月给1200元的工资, 第二个月给1500元(包吃住),试用期三个月 ---没签劳动协议和合同, 一个月后我要求签,厂方说有打卡记录没给签.由于每天要上11个小时的班和元月一日凌晨5点-6点值夜班(每个周六也上班)和不满其压两个月工资的规定( 进工厂時只说一月多少钱和要经常加班 ), 我在05年1月7日借回家之由书面通知其于11日辞职.计算周日加班费時厂方按照43元/天给.11日离职,其让我等到当日下午3点才给发工资,由于加班费存在争议我没要.现在在另一家工厂工作, 左天请假到劳动局投诉. ---请问我能拿到多少周日一天的加班费? 能否申请到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耽误的那天能否要求其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能否要求其赔偿? 元月一日凌晨5点-6点值夜班算加班?还是别的 谢谢!

劳动纠纷
2005-01-28 03:55: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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