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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在上海,山东有分支机构,因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所有分支机构发生的日常事务订立的合同都是以上海总部签订,开具的发票抬头也是上海总部。上海总部对其实行内部往来结算制度,不计入上海总部成本列支,山东分支机构以发票复印件入帐进分支机构的成本,,所得税清算是上海总部汇总缴纳。山东当地税务局指出发票不符合规范,不能列入分支机构的成本,需在当地就地补缴当年所得税。请问我公司有什么法规可以反驳?我公司帐面处理是否妥当?

公司企业
2010-06-04 09: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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