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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在不久前的一天晚上,我回家执勤途中,发现我校一名未成年女生与一名社会青年搂抱在一起,处于教师职责,我于是上前干涉,男青年不听,并对我进行威胁和挑衅辱骂,我一时没控制住,就先动手打了男青年一巴掌,后男青年就对我进行了殴打。导致我身上多处受伤,手机也打坏了,后来到了派出所,我承认我先动手,那男青年头部有轻微磕伤,警察说应该是我们在扭打中我用手机打到的,所以我也予以了承认。但男青年却不承认对我的威胁和辱骂,反而说我辱骂他并打他。请问这事该怎么处理,是否我要承担所有责任?我是否有权要求对方对我进行相应赔偿?谢谢!现在派出所认定为纠纷,不支持我提出的赔偿申请,这件事是我在执行护校队教师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事,能否按纠纷处理?在国家要求大力整顿校园及周边环境的背景下,我的行为是否违法?

其它综合
2010-06-04 15: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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