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与太太于2007年8月31日在重庆领取结婚证书,2007年10月我的太太想我借款10万元整,并且出具了书面的借据,但没有写具体的用途,约定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过了两个月我的太太告诉我这10万元被她炒股输掉了,我们就开始因为这10万元一直在吵架,多次要去离婚,但为了孩子没有离,现在我们实在无法再一起生活了,决定离婚,到现在她也没有提还给我那10万元的事情,我现在怎么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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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目前存在极大争议,一般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互借款是无效的,因为如果没有约定夫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部分或者全部归一方所有的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共同共有了那就不存在谁借谁的问题了;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既然一方承认是借的,那么也就承认了该笔钱为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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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内借款,如果双方约定了夫妻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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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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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双方约定了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才可向其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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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既然她打借条借款,本身说明你们对财产有约定,这10万属于你个人财产,当然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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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