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XX于1999年10月09日向我借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元整,并立有借条为依据。我于2001年至2003年01月30日止,经多次催收到今已归还利息7400元,现仍欠本金23800元及利息68600元,合计92400元。原这笔钱是被告谢XX借来购买汽车,购车后被告不幸得了癌症,因医治无效死亡。事后曾多次向被告家人催收未果,使我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特别是2010年4月20日我因得病住院,我打电话给被告人家人说明了我的病情后,被告人家人始终拒之不理,既拿不到一分钱也不前来探望,使我在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现已查明被告人家人在深圳打工,而且已在深圳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可他们有钱拒不偿还,真是太缺德、没有良心。可以让其儿子另立借条吗?现在其儿子承认债务但目前无法偿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