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8月30日,与买房房主签订合同,并且第一次支付现金10万元整(用于他们购买电梯房的前期首付款)。当时,房主的证件不是“两证合一”,我们没有及时办理交易程序。他们在把“两证合一”的证件换下来后,已经卖给了另外一家人,并且已经过户给他。直到6月1号之前,我们都还相信她们,会把房屋交给我们。我去房管所查,已经没有了户主的名字。他们从去年10月,把房屋买给了人家之后,一直不告知我们,并且,还继续给我们写承诺,要于今年的4月30日前,把房屋交付给我们,拒绝过户的话,赔偿我们的一切损失。又于今年的2月、3月份,继续把我们的余款收了(用于他们搞房屋装修)。
1、我现在主张继续要回房屋,因为,我已经把家具订购,交付所有的款项。
2 、第二购买人是在明知房主与我们签定合同的情况下交易的,他们的合同能否视为无效合同,要求把房屋退还出来?
3、如果房屋要不回来,我主张按我的合同金额款项(实际上我的购房款已经全部交付给了房主),双倍补偿我的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
4、能否追究房主的欺诈行为,对我造成的精神损失,及房主的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