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A公司工作已有两年之久合同起签之日为2008年5月31日,终止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公司愿意与我续签合同不过A公司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4、5天才找我续签,而我考虑到工作环境与劳动强度接受不了而不愿再与A公司续签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两个月工资的赔偿?而A公司在2008年5月31日与签的合同是签在分厂的,他们以本公司人员数已满不能签在本公司为由把我的合同签在了分厂,而我一直以来都是在A公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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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不续签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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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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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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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愿意续签,公司不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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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