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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东莞市桥头镇,我在公司的工作是维修压铸模具,在2010年4月2日中午12点正下班时我把工作现场收拾好才下班吃午饭,包括工作的工具都收放好了,到下午13点30分才上班,中午有一个半小时休息时间,下午上班时发现维修模具的一件工具不见了,我马上报告给领导,领导当时没有说什么,只叫我找一找,找了好久都没有找到,到现在也没有见到,当时那段时间没叫我赔偿工具,也没有调查事由的原因,也没有追究谁的责任,到5月份公司才说要我赔偿工具的所有价值,工具是红铜,是用来敲打模具的,大约价值是1400元,工具全车间的人都可以使用,没有明文规定指定谁使用谁负责保管,我刚来上班时领导也没有跟我说这些工具要保管好.不见了要赔偿这一条. 请问我的这个情况用劳动法讲我应不应该原价赔偿?公司的做法原价赔偿合不合法?谢谢! 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上如何说才能胜诉?谢谢! 急需帮助,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6-03 13: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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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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