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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重庆xx公司员工,任职:产品结构设计工程师。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3日至2011年12月31日,目前公司以谎报学历、根据《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为由,在2010年4月9日向本人送达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强迫我立即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清单与离职手续表,迫于无奈我在2010年4月12日已办理了离职交接清单与离职手续表。 有关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我认为与事实严重不符,但是目前向公司反应真实学历的电子邮件公只能依赖用人单位提供. 今天到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提供我向公司相关领导反应学历问题的电子邮件没有足够证明,因此可能原签定合同无效;另外使用了假学历找工作,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请求相关法律援助。

其它综合
2010-06-02 16: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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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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