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合伙经营一木材加工场,后张三于2006年病故,李四与张三家人未就合伙财产进行分割,而经协口头达成一致协议,由李四继续经营,李四每年付张三家人纯利润人民币1000元。现张三之子张小明欲入伙与李四一道经营,李四不同意,双方引发纠纷,鉴于这种情况,请问张小明作为张三之子能否依法取得张三的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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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才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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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其实很简单,是从农贸市场来的。合伙是因人而伙在一起,可以和别人老公合伙,却不愿与别人的老婆或孩子合伙,这是很正常的,人家只和讲得来的人合伙,法律不应加以干涉。
二人合伙,一人病故,合伙自动解散。至于对合伙财产的约定,是新合同关系,原合伙关系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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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张三死后,李四与张小明(即张三家)达协议,由李四负责经营,每年向张小明支付利润,因此,可以视为李四在张三死后已同意张三的继承人入伙,因此,现张小明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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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