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妈妈因为传销犯罪在广西已经服刑坐牢一年多出来了,当初在广西关押之前因传销骗了王某几万元,之后王某写了张欠条内容是说我妈借他的钱去做生意,逼我妈签了名。现在王某在深圳告我妈,我妈已经又被抓进拘留所,现在逮捕通知书下来了。我想问的是:不是有一事不在罚原则吗,为什么现在又被抓了?如果可以逮捕,王某告我妈是因为这张欠条还是传销罪还是经济诈骗罪或者是其他的罪?(如果我妈当初在广西只认了因传销骗的30万,但事实是30几万,刚好是隐瞒了王某这几万,王某是不是可以再告我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