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原告A在2009年11月通过杭州法院查封了被告C在杭州的某处房产,诉讼金额为100万,原告B在2010年3月通过外地法院查封了被告C同一处房产,诉讼金额为150万,现原告A、B的判决均已生效,并都向各自的法院申请了执行,因为被告C被查封的该处房产是按揭房产,目前是现房,但产权证要到2010年底才能做,银行的按揭款和违约金等合计90万,房产价值为200万,扣除银行的90万以后房产剩余价值大概为110万左右,我想问的是这110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具体会怎么分配给原告A和B?据我目前所了解到的情况一种说法是原告A首先得到全部的诉讼金额,如果还有剩余的金额就归原告B所有,依此类推;还有一种说法是判决均已生效,A、B原告可进行同比例分配,原告A没有优先权。以上两种说法到底那一种说法才是正确的?如果没有绝对的把握请别回答问题,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