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体企业是B铁路分局下属分支机构C单位在2000年主办的集体企业。C单位于2002年8月被撤消,撤消文件没有说明甲企业归属,但实际由B铁路分局下属的D单位管理。2003年8月,B铁路分局重新成立C单位(与2002年撤消前经营范围小)。2005年初,甲集体企业开始歇业。2005年3月,B铁路局被撤消,C单位、D单位直接隶属A铁路局。2005年8月,D单位被撤消合并至C单位,撤消文件中也未对甲企业归属进行说明。2006年3月,C单位与A铁路局下属的E单位进行重新整合,将原D单位的经营范围划分给E单位,整合时未对甲企业归属进行说明。2007年甲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问:该2004年对甲企业的债权,应当向谁主张权利?适用的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