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一年前经人介绍有了婚约,因为某种因素女方提出解除婚约,
但双方仍在通讯联系。
女方为了重新组合,亲自去男方工作的地方找他,到晚上21:30分见面后
去了一家旅馆,女方出的住宿费,男方的身份证件,晚上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带走了男方擦拭身体的纸巾,用它要挟他和她重新订婚以及结婚,
如果男方不答应就去告他强奸。
试问;如果男方有和女方通话的录音以及她发过来都是出于自愿的短信
能是反驳强奸的证据吗?男方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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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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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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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