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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0年开了一个经销部,甲某当时要我给他代销一种商品,但货不放在我这,他放在乙(甲的同学)仓库保管,每次有人要买这种商品,我就打电话叫甲来,甲就自己或派人带顾客到乙仓库看货,顾客如要购买,再到我这开票交款,每次都是顾客走后,马上就把货款给了甲,双方都没打收条,2001我和甲没发生业务了,2002年我的经销部也关门了。 2004年12月,甲突然找到我,说他的货少了两台,是我2000年卖了他的货还没给他钱,甲还叫乙打了一个证明,乙证明当年某日我提了两台,甲就说这两台我没付款,但我和甲的交易都是货款两清,双方都没打收条,这两台的货款当时也马上付给乙了。 请教: 1,乙的证明有没有法律效力? 2,我是否可告甲诈骗? 3,甲隔三岔五就来我店里吵闹,我应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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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26 00:27: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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