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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A有6个子女,B和C是其中二个。老人有一处房产,主要用于堆放家庭成员的一些私人物品,02年老人委托B对该处房产进行了修缮。B对其他家庭成员存放的物品如何处置无人知晓。房子修缮完工后一年后老人去世。房子修缮后B一直独占该房的使用权(只有B有钥匙,其他子女无钥匙,但此房内无人居住)。09年拆迁前,C发现房子被撬窃(BD也证明此前多次被撬窃),于是转移了房内的所有物品。后B提出房内的物品系其妻弟D委托其保管的,要求C返还,C要求其立即提供物品清单,但B和D一直未提供属于D的物品清单。无其他人证明保存在此房内的物品系D委托B保管,其他子女都表示不知情。一年后经法院认定,该处房屋为六个子女共有。B和D向C提供了一份清单,要求C对其中缺失部分予以赔偿。请问,C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刑事案件
2010-05-31 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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