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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改制是从1998---至2008年,通过十年的改制,我从工作20年的一个局属的集体企业职工一小时之间改制成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我公司现有工商注册股东10人,经过股东会选举出,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一名,监事一名。公司改制后的股份划分:我公司的原有的集体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后,净值为1930万(这些资产全部为集团所有),现把此净值平均量化十份为十个股东名下,同时十个股东又不等现金出资70万,注册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 改制后已经两个年头,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利用手中的权利为所欲为。我作为股东之一对董事提出异议,董事们不但不进行改正还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我现在要求调离此公司,可是公司不允许我转让划分我的净值股份(改制时签了一份协议:其协议内容是如果股东调离现单位,划分给股东净值部分股份要归还给公司,由其他股东均分)(公司章程里不包括此协议),只允许我转让现金出资部分。 问题: 1、这样的协议对有限公责任公司来说,它合法吗? 2、对公司董事的这种做法我应该如何? 3、各位律师请给我指明道路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公司企业
2010-06-02 11:29:14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如果需要帮助的话可以电话联系我
  • 1、暂且不论该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你当务之急是继续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而不是主动离开该公司。保持股份身份,对你后续权利的维护大有裨益;
    2、你需要了解一下集体改制的合法性问题,假设合法,你们签订的协议是在平等自愿情况签署,一般会被认定有效,因为这是股东之间对自己权利的自愿限制。当然,你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结果不确定;
    3、如果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你有权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 应带着材料当面咨询比较好
  • 你只能转让你出资部分,建议持相关材料面询律师为好。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议你先向各位股东发出书面转让的通知。
  • 首先,改制当初你签署的那份协议不能说是违法的,因为限制划分的净值股份,是考虑享有该净值股份的只能是原集体单位的成员。因此,你的股份转让应分两部分,划分的净值股份部分有其他股东收购,现金出资形成的股份部分按普通的股权转让处理。
  •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 已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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