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2年在农村信用社班的小额贷款,贷了三万元,期间一直在还利息,并倒叙贷款合同,可是2007年由于经营不利无法按时偿还利息和本金,也未去续合同,今年五月份信用社把我起诉到了法院,让我归回2007年到现在的本金和利息,可是我的初始贷款是在2002年,期间(2002-2007)利息就已支付两万多元,而且只是换合同,并没还本再贷,问:是不是超过两年诉讼期,如调解,我以前支付的利息能不能算一个因素,我的贷款是按2002年算,还是只能按2007年算新贷款(因为信用社有文件2005年之前的贷款可以免50%的利息),请速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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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证据情况,积极应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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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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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07年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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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