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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九月 的一天,两七龄童与一名九龄童在家附近嬉戏后到河边洗脚,因河边台阶湿滑,一七龄童不慎滑落河中溺亡,此事已过去近一年。现今,溺亡儿童家长上诉法院告两玩伴没及时呼救,延误施救时机致其儿溺亡,应对此事负责,要求赔偿。请问律师这合理吗?法律上有没有这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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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31 09:28: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