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程序员,在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作。开发项目中,公司解聘了我。劳动仲裁中,公司以我在开发项目中,存在一些错误,有些是容易修正的错误,没有及时修正认为我主观过错。
劳动仲裁仅裁决公司支付加班费,其他不支持。
我上诉到区法院,法院判除支付加班费,还应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公司对区法院的裁决不服,上诉到上级法院。仍以项目中存在错误,并且没有修正容易修正的错误为由认定主观错误,不应该赔偿一个月工资。
事实:的确有一些容易修正的错误在解聘的前一天未修正(并不是主观不愿意修正,是因为临时安排了其他任务,没有充分的时间来修正,当时连续几个双休日也在加班)。当然,公司也承认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请问公司这样解聘是否应该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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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是否有过错是按照一般判断,即是应为而未为就应当承担责任。是否属于解除合同的情形还要结合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等要件。既然二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建议服从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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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公司已经上诉,建议你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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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造成损失,若规章制度中没有如此规定,应该赔你一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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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建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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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公司解聘你是否合法,要看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工作上的过错问题有否明确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如果没有规定,又没有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本律师认为公司不应该随便解聘你。至于赔偿一个月工资究竟是什么性质,你的陈述当中不明确,可能是经济补偿金(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也支付一个月),也可能是代通金(提前三十天通知你解除合同的生活费),因此无法给你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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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