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亲属因车祸造成重伤住院治疗,因经济状况较差,负担较重,(期间肇事车主未向医院缴纳一分钱),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在家疗养,,期间有亲属护理,现已做伤残鉴定,近期要起诉肇事车主,在计算护理费的时,有的人说“只能按照住院期间的天数计算护理费”,这句话正确吗?
本人以为不正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提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请众位法律专家发表高见,在此先谢谢你们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