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94年8月购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没有签定合同,售房者仅给我出具了收到我支付9000元购房款的凭条.对方收到购房款后,同时将有效房产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给了我用于将来办理过户,我94年8月后即入住,直今已近16年,但由于某些原因,我16年一直没办产权过户手续,但对方的有效房产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也一直在我手里.这些年房价涨幅快,目前该房子市场价已近20万.2010年5月,原售房者将我告上法院,要求收回房子,理由两条(1)房产证仍是他的名字,所以房子仍是他的,(2)他向法院谎称94年出售房子时,要求的价格是12000元,我仅给了9000元,(3)房子是他和妻子共同财产,94年出售该房时,他妻子不同意,也没在收到购房款的凭证上签字,所以他写的那张"收款凭证"无效,这些年此房只应算是租给我住的,而不是出售给我的,那9000元就是租金而已.要求我归还他的有效房产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
我已准备应诉,请问律师,从法律角度判断,这房子应该归谁.我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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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办理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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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诉状给律师看一下,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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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