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0日,经朋友介绍,我和一位姓王的女士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我们俩对彼此都比较满意,于是订婚。按照习俗,我给她送去了部分现金和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到了2月3日结婚,由于我的年龄不到22,我们并没有立即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直接在老家结了婚礼。但同居一段时间后,我们俩因为性格上的问题经常发生争吵。
现在,对方拒绝和我去履行婚约,还离家出走了。因此,我想向其家人要回订婚时所给的现金和首饰。但现在有个问题我很疑惑,即我和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同居有了“夫妻之实”,这样的情况下,我还能要求对方返还当初给付的现金和首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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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回来的,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你们二人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你首先要有证据证明你给付了彩礼。
但是我觉得如果这事能够调解解决是最好的,适当的要回彩礼,这样不容易伤到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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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双方都有权决定是否结婚。如果你给的订婚礼金数额较大,首饰价值较大,可以要求返还。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而不是家人返还。发生了“夫妻之实”,从法律上讲不影响你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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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同 居关系,可以拿回现金和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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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