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我与住房购买甲方签定了一份购房协议。甲方自愿把带单位福利政策的房屋购买权出让给我(乙方)。但单位是规定该房屋产权交房当年不能过户转让。经双方商定达成一致协议意见。过户时间到后,过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过户或提出经济经求。甲方如在过户中如不遵守协议,由甲方与双倍房价款价格陪偿。现在刚开始接房子甲方就想反悔,说给几千利息要回房子,不然就要我再3万元。因为这份协议没去公证,不知道双方当事人签字是有法律效力,请律师给我一个明确答复,如果要拿回房子我是还要给他多少钱合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