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了一年,入职时应聘的是行政人事助理,从2009年9月开始,我们部门经理离职后一直没有人接替,部门的所有工作都是我一人在做,公司没有加薪也没有说升职,现在公司将我的办公地点从办公室搬到了前台要求我协助前台工作,但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是调动我的工作岗位,这样是不是属于公司变相的调动我的工作岗位,并且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资进行调整,并规定劳动者对此没有任何异议。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公司这样做我是否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进行赔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