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2010年5月28日下午4点左右,我在上海市**区**路521号中国**银行存钱的时候,从包里拿出5000元,数出4000元放在银行座椅上,当我将包拉住的时候,我放在座椅上的钱不下心遗落到地上,等叫的我的号的时候我上去存,结果发现只有1300元,我立即找银行大堂经理查看录像,结果她说看到一女的填完单子走过来,看到我的钱,把手伸向我座位下拿走,走出银行。当时我们是坐在银行摄像头下面,看的很清楚。试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当时找了110来,简单留了一下我的联系方式,后到徐汇区**派出所报案,第一次派出所的人不接受我报案,说算是遗失,请问律师,我认为只不算是遗失,我在银行范围之内,银行有权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另外我认为公安去查这个捡钱的人是相当容易的啊?摄像头看得很清楚,这个人是有明显动机的。
插曲:我的号码是1238号,银行叫了两次1237号没有人过来,结果我就走过去办理,已经将卡放进银行柜台里,结果1237的人折回来,那个柜员态度不好,我和他争吵了两句,所以有心心不在焉,我觉得这个柜员他也不是没有责任。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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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个捡钱的女的有盗窃嫌疑,你可要求警方立案,如果不立,请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2、据你所述,想要追究银行责任还是有难度的,因为当时钱在你自己的 控制范围之内,银行没有保管义务。
综上所述,你还是报案通过银行和监控录像查那个女的为上上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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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要求警察给你解决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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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女同志涉嫌犯罪,警方应当立案侦查。如果警方不立案,你可向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
起诉银行胜算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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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接受报案后可根据录像提供的线索,把拿钱的女的找到,建议你多盯公安,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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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银行是从事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理应知道客户所持现金在其营业场所内如不妥善保管,很可能遭受侵害,但却既不派充足的保安人员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也不在场所内醒目场合张贴告示提醒客户注意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公安局不受理、拿你前的女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可以起诉银行侵权。当然,你自己的疏忽大意也是造成财物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你自身也要对造成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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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