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8年7月就进入北京一家民办大学任教,当时签了三方合同,但是,学校没有给我们一份盖章生效的合同,但一直是按在职员工对待的,发工资,上保险。2009年6月,学校办理了医疗保险,2010年寒假,因生病,口头向系部主任请假,现在病好回京后,我并不想继续在此学校工作,因没有正式合同,所以没办离职,这个学校的人员都是这样,想走直接走,因为都没有三方合同,签的时候就只有个人的签字,没有单位的签字和盖章。我现已找到新单位,并且新单位要给上三险。但是我联系学校的社保负责人,他说这几个月(1月到4月)学校依旧在为我上医保,要求我把学校和个人交的医保都补上才给转出。但是,我1月、2月寒假的基本工资都给没发,年前参加教师基本功大赛的奖金也给扣了,现在还要我补交才做转出,我觉得很过分。
请问各位律师,
1.既然按月给我交保险了,我可否要求学校补发每个月的基本工资,起码寒假那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开学后我没有上课,基本工资不给我也可以理解
2.学校交的要我补交吗?个人这部分呢?
3.我该如何和学校交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